第一章 学生奖励范围、荣誉称号与资格
第一条 学校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励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主动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创新活动,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整理寝室内务卫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班级学生思想积极上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国家大事,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修养。
(二)班级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三)班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较强。
(四)班级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高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出勤率高,活动效果好。
(五)班级学生学风严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
(六)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和制度健全,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效果好;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发挥好。
(七)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经常开展集体性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第三章 学生不予奖励条件
第六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先进个人奖励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留级、降级者。
(四)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五)无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学校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
(八)德育学分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第七条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班级,不具备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资格:
(一)班级学生有无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班级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班级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学校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的。
(四)班级因教育管理不当,学生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
第四章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
第一节 三好学生评选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德育成绩70分以上。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二节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所有课程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单科成绩60分以上,德育成绩75分以上。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第十一条 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3%。
第十二条 校学生总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自律委员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
第三节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曾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国家级相关奖项,或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二)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无挂科科目。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每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五章 学生先进集体评选
第一节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年内班级学生除通识选修课外所有课程整体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各门课程无不及格,德育成绩全部达到60分以上。
(二)班级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率达到60%。
(三)班级学生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者不超过5人次。
第十五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各学院学生班级总数的3%。
第二节 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
第十六条 学生优良学风班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年内班级学生除通识选修课外所有课程平均分80分以上者达到班级人数的60%,各门课程无不及格;德育成绩全部达到60分以上。
(二)班级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率达到70%。
(三)班级学生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者不超过10人次。
(四)在教师评学活动中班级得分80分以上。
第十七条 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各学院学生班级总数的5%。
第六章 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一节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负责人)领导的先优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先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毕业生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5月份进行。
第二节 学生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奖励程序:
(一)各项奖励人选由学生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后推荐,学院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形成拟定意见提交学院先优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将拟定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二)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在班级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辅导员根据自评结果,形成拟定意见提交学院先优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将拟定班级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材料,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审核,经处务会议研究同意,报请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对学生先进个人、学生先进集体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