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本站首页 | 部门介绍 | 学工新闻 | 学生管理 | 思想教育 | 心理健康 | 资助管理 | 公寓管理 
现在是: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资助管理>>正文
 
不负韶华,砥砺前行|资助中心致2020、2021届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生的一封信
2024-04-26 21:25  


亲爱的2020、2021届毕业生:

你们好!日月如梭,寒来暑往。转眼间你们已经走向工作岗位三年多了,三年的时间,在生命的长河中或许只是短暂的一瞬,但在基层工作的艰辛与挑战中,三年足以见证一个人,乃至一个团队的成长与变化,你们选择留在最需要你们的地方,用青春和热情书写着不平凡的篇章,你们是学校的骄傲!同学们,2024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已经开始,请同学们务必仔细阅读以下通知要求:



               



               
一、申报对象                

1.2020、2021年度到黑龙江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

2.2020、2021年度到黑龙江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

3.本通知所称毕业生是指黑龙江省地方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黑龙江省边境县名单                

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三、基层单位范围                

1.工作地点在黑龙江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2.黑龙江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 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3.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四、补偿代偿标准                  

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办理流程                  

1.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2.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3.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学校该生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处,由各二级学院统一上报至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

4.学校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所在学院。

5.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

6.资金审批拨付后,学校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六、材料报送                  

(一)佐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正反面)。

5.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6.低保证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2份。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8.学生本人黑龙江省社保卡复印件2份。

9.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要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9顺序排好上交(请勿装订),一式两份

(二)汇总表

《xx学院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以学院为单位,电子版发送至 mdjsfxydxszzzx@163.com,纸质版汇总表与佐证材料一同上交至综合楼1101资助中心。



                 
七、报送要求                  

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请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申报时间截至2024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沈老师      联系方式:0453-6512088



在此过程中,如果你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资助中心联系电话,我们会为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最后,祝愿同学们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初心,不断前行,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挑战,都能以不变的热情和执着,克服一切,继续在你的岗位上,为我们这个社会,尤其是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地方,贡献力量。


资助中心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xls  
附件2:XXXX学院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3: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pdf  


上一条:@相关同学,请注意!你的“一卡通”到账提醒拍了拍你!
下一条:【资助活动月】第一期|“助学、筑梦、铸人”资助主题教育月活动成果展示
关闭窗口

学生处  地址:综合楼11楼
邮编:15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