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牡师政发[2017]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2021级及以后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专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努力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五条 学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三)有一门及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或有补考记录者(不含通识选修课)。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具体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二)学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1.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二等学业奖学金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三等学业奖学金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3.德育成绩60分以上。
第七条 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院评定范围内学生总数的2%评定,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院评定范围内学生总数的8%评定,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院评定范围内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八条 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九月份进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评定:
(一)二级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二)学生自愿提交学业奖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并形成拟定名单;
(三)将拟定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最终拟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学生处;
(四)学生处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复核,经处务会研究同意,报请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选最终结果,对获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牡师政发[2018]49号)仍适用于2019级、2020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