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度到黑龙江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
2.2019、2020年度到黑龙江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
3.本通知所称毕业生是指黑龙江省地方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1.穆棱市 10.绥滨县
2.东宁市 11.饶河县
3.绥芬河市 12.逊克县
4.同江市 13.孙吴县
5.抚远市 14.爱辉区
6.鸡东县 15.嘉荫县
7.密山市 16.呼玛县
8.虎林市 17.塔河县
9.萝北县 18.漠河市
1.工作地点在黑龙江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2.黑龙江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 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3.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1.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2.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3.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我校该生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处,由各二级学院统一上报至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4.我校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所在学院。
5.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我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
6.资金审批拨付后,我校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一)佐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正反面)。
5.满3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6.低保证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2份。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8.学生本人黑龙江省社保卡正反复印件2份。(要求必须为黑龙江省社保卡,社保功能已启用,金融功能已激活)
9.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要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按1—9顺序排好上交(请勿装订),一式两份。
(二)汇总表
填写《xx学院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
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xls
附件2:xx学院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xls